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

Coase theorem 寇司定理與其理論

在Coase前,經濟學家對於公司的概念僅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所出現的單位,投入勞動和資本於產出方程式後,便生出了產品,公司如同一個神秘的黑盒子般存在。

若市場上若如古典經濟學家講的那麼完美,任何事物只要透過市場便可以最低價錢取得其想要的東西,何必要有公司?則實際上是使用市場是有其成本的,比如說我一個人想換一台電腦,我可以選擇去商場買各個零件回來後,自己把他組裝起來或者是直接向Acer或Asus買一台套裝電腦。當你是學生時,沒錢有閒,便願意花一堆時間上網找各套件的資料和研究組裝方法後,親自花時間把他組裝起來,而不是直接花比較多的錢去夠買同樣配備的電腦。而當你出社會工作時,往往是有錢而沒時間,而寧願直接花比較多錢去買同樣等級的電腦,而非選擇自己組裝。這差異性便是每個人面對使用相同市場的價格相同時,根據其狀況不同,交易成本就不同(交易成本某一部分隱含著機會成本的概念),當使用市場的價格大於其交易成本,則如同貧苦的學生會選擇買零組件自己回家裝一樣;而當使用市場的價格低於其交易成本時,則如後者會選擇直接買套裝電腦般,也解釋了大企業為何採購電腦時,不直接買零件來組,因為其交易成本太高了。

因為市場並不完美(使用市場有其成本),同時生產東西也有其除了單純投入原物料、資本外的管理成本,則當管理成本低於從市場上取用的成本時,該公司會擴張,反之則萎縮。此外,交易成本能解釋廠商為何會進行垂直整合,因為若市場是完美的話,廠商並不需要並購上或下游的廠商,因為這樣如此反而會減少公司營運的彈性。但是因為有時,自己直接並購上游廠商時,自己生產取得原物料的交易成本比自己從市場上取得的成本還低時,則廠商有誘因進行上下游整合。

Coase定理:當交易成本低或近乎零時,人們可以透過契約、談判等方法,達到效率最大化,此為Stiger所闡釋的Coase theorem。但事實上,Coase非常不喜歡這說法,因為他認為現實世界的事物變數太多,大部分是處於在交易成本很大的情況下。故在此思維下,政府可以透過制度面改良,以降低交易成本,進而使市場達到有效率的情況,進而省思在傳統面對外部性時使用皮古稅的必要性。

面對在無法清楚安排產權侵害的歸屬時的情況下,例如農夫種稻的田旁有一個鐵路,火車在其鐵道上行走時,激起火花,不小心把田給燒了,該如何歸咎責任?在此情況下,在保護其產權時,不得已得去傷害另一方,農夫說是火車激起火花的火把田給燒了,經營火車的人說火花是在我自家鐵道上產生的,誰叫農夫自己要把田種在他鐵路隔壁。Coase說在交易成本低時,雙方以透過協商達到最適,而在交易成本高時,法律在此時扮演重要的角色,要判定誰是有能力作出使雙方總傷害最小的一方,判其作出使成本最小的判定。故Coase在解決外部性問題的著重點為如何使雙方傷害最小化,而非道德上的歸咎,這點Coase定理被運用在碳交易時,便飽受批判。僅能透過常規的建立,自然使這種衝突降低下來,降低外部成本,也就是所謂的自發性秩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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